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天基门窗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天基门窗厂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天基门窗厂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天基门窗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 晖
审判员 宗 雯
审判员 田 扬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