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81民初1182号
原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48-8号广西东盟工程机械再制造基地内14栋3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第三人:***,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西三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4日,靖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西劳人仲字(2022)第49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2)桂1081民初39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2023年4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不服靖西劳人仲字(2022)第4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本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后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仲裁裁决应自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靖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西劳人仲字(2022)第4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