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3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八三委18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平市铁西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商砼)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吉0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达商砼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兴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商砼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吉0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有关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内容,改判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对计算基数、计算的起始时间,按一审判决认定);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已明确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一审判决中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计算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新兴建设未依法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3.新兴公司属于恶意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过错,不宜减少违约金数额。
新兴建设辩称,一、一审判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适用法律准确。二、新兴建设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案涉的部分工程至今没有竣工结算,支付货款条件尚未成就。
亿达商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新兴建设给付货款本金2921605元,违约金1091338.27元,合计4012943.27元。二、新兴建设承担亿达商砼为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达商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亿达商砼(乙方)与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甲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货物商品混凝土,全部货物用于九州第五郡19#,21#,23#,25#楼,施工现场位于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园南路,供货数量按实结算。第九条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若乙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结算或付款申请,甲方不得以内部结算审批流程未完成等为由延期结算或付款,且甲方应于乙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结算或支付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结算或款项支付,逾期进行结算或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结算或应支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亿达商砼向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供应各类砂浆等砼商品数量9788立方米,总货款2921605元,并向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开具了发票。亿达商砼于2023年7月12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吉0302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资金人民币4012943.27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四平市牌照的车辆和在四平市登记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亿达商砼负担。亿达商砼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保函费3800元、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新兴建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亿达商砼(乙方)与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甲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是新兴建设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新兴建设承担,故新兴建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其次,亿达商砼(乙方)与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甲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四平九州第五郡二期商砼结算单上有亿达商砼**、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九洲第五郡二期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供方和需方签字处均有签字,新兴建设辩称新兴公司签字的人除了第一张是合同约定的签字人,其他六份均不是合同约定的签字人,不能代表新兴四平分公司,结算单加盖的资料专用章,对四平分公司没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最终结算应该加盖四平分公司的公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庭审中新兴建设承认“九洲第五郡,19#21#23#25#,19#尚未施工完成,其他施工结束”,混凝土已经由新兴公司四平分公司签收用于九洲第五郡工地使用,新兴公司四平分公司已经实际签收使用亿达商砼提供的结算单中的混凝土,新兴建设尚欠亿达商砼总货款2921605元,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货款结算和支付付款方式:“主体封顶的预拌砼款作为供方垫资,每完成一栋楼结构现浇,十天内乙方凭有效购销结算单申请支付栋号预拌砼款的60%,砼结构经验收合格(双方现场28天砼回弹满足设计要求合格,如砼回弹不合格则视为供方违约,由供方承担砼回弹不合格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后乙方凭有效购销结算单申请支付本次预拌砼款的20%,工程竣工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总货款结算单付至预拌砼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总货款结算单付至预拌砼总货款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全部结清”,现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但已有结算单,故新兴建设应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亿达商砼总货款80%(60%+20%)的货款本金,即人民币2337284元(总货款2921605元×80%=2337284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亿达商砼诉请新兴建设给付违约金1091338.27元,亿达商砼称计算2020年的供货本金是2884205元,利息时间是从2021年2月21日开始计算;2021年所产生的本金37400元的利息是从2021年的10月5日开始计算的,因为双方结算是2021年的7月5日,亿达商砼给新兴建设3个月的付款时间。新兴建设辩称根据亿达商砼提供的结算单,最后一笔时间为2021年7月5日,法庭若认可此结算单有效,亿达商砼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时间不应以2021年2月21日计算,应该以最后一笔结算单时间,同时亿达商砼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酌情本案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确定实际损失上限。即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计算的货款和起算时间应当分两批计算,即商砼结算单(2020年)是亿达商砼与新兴建设四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是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共5笔已出具结算单的汇总,亿达商砼主张违约金从2021年2月21日开始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亿达商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笔货款违约金应以货款本金2307364元(2884205×80%=2307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21年之后产生的应给付货款依据2021年7月5日结算单货款金额37400元,双方结算是2021年的7月5日,亿达商砼当庭自愿给新兴建设3个月的付款时间,亿达商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故违约金应以货款本金29920元(37400元×80%=29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5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亿达商砼诉请新兴建设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函费3800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九、违约责任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查档费、交通费、罚款、检测费等,因双方有约定,故新兴建设均应给付。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337284元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307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9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5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函费3800元;三、驳回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是否应予调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亿达商砼虽提供贷款合同拟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但亿达商砼未能证明此贷款与新兴建设违约造成其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即亿达商砼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及具体数额,亿达商砼的损失应为因新兴建设延期支付货款而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日万分之五明显过分高于亿达商砼造成的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亿达商砼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加计30%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违约金的调整未考虑到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新兴建设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吉0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函费3800元”;
二、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吉0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337284元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307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9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5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337284元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307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9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5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52元,由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由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4元,由四平市亿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263元,由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