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5民初7626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