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苏1322执6912号
关于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兴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苏13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江苏新兴某有限公司给付宿迁市某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新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苏13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本案债务。
2025年8月27日,本院与宿迁市某有限公司联系,告知其江苏新兴某有限公司申请债务抵销的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宿迁市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兴某有限公司之间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均相同,符合债务法定抵销要件,故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债务予以抵销,抵销数额为562650元。抵销之后,江苏新兴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3)苏13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对此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