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8号
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4号楼2层S055号(****空间孵化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滨。
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543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月7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02003901524766555,保险金额254338万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上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3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