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5500号之一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172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23029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213号裁定对×××公司名下价值23029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2021年9月24日,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公司名下价值23029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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