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1982号之一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172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5层52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8895669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15号首建集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