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1068号
申请人: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设路1号10幢、1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ABEJ070Z0120Q000365P,保险金额7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