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2775号
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楠本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志军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经营者:***。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志军电器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志军电器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1元(原告预缴),由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萃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2775号
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楠本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志军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经营者:***。
被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志军电器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志军电器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1元(原告预缴),由原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