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3447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龙,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峰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荟城路**青特赫山**楼****。
法定代表人:常帅。
被告: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天山二路****代码91370212614311559E。
法定代表人:楠本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青岛恒峰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恒峰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张彦武
人民陪审员 姜广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