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