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848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