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1566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兴路31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5层505室。
负责人:***。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与被告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凯西公司)、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雨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凯西公司、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雨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支付东方雨虹公司工程款75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甘肃凯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东方雨虹公司与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2018年6月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将昌平区XXX号地下室防水维修工程分包给东方雨虹公司,并约定了自工程完工验收后7日内,工程款付至97%,余下3%质保金自完工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东方雨虹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18年12月完成全部合同义务。2019年12月24日,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与东方雨虹公司办理了竣工验收签证单,支付工程款条件已经成就,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作为甘肃凯西公司的成立的分公司,甘肃凯西公司应对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方雨虹公司认为,合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迟延支付东方雨虹公司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甘肃凯西公司、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承包方、甲方)与东方雨虹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昌平区XXX号地下室防水维修防水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协议:施工部位地下室,施工单价132元/㎡,暂定施工面积为800㎡,暂定工程总价105600元;工程结算方式为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甲方驻工地代表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彬,双方驻工地代表有权就本工程相关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代表己方签发签收;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本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97%;本合同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自合同工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负责维修或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如乙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甲方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本防水工程预留防水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证金,自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之日起15日内返还;本合同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防水质量问题,乙方负有免费维修的责任,不在乙方保修范围之列的,乙方同意有偿维修;甲乙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全部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如因甲方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停止施工,如欠款日期超过2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东方雨虹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24日,***(甲方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该签证单载明:工程名称为昌平区XXX号地下室防水维修项目,施工地点为昌平区XXX号地下室,甲方为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施工单位为东方雨虹公司,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完工时间为2018年12月,分项工程名称为3+4SBSⅡ型,实际完成工程量为575,单价132,验收结果为合格。
另查,东方雨虹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甘肃凯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7573元或查封、扣押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甘肃凯西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东方雨虹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京0114财保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57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东方雨虹公司因此支出保全费89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甘肃凯西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东方雨虹公司与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现东方雨虹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双方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故东方雨虹公司要求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本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97%;本合同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自合同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防水工程预留防水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证金,自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之日起15日内返还。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现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已逾期支付工程款,因此应当向东方雨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根据合同约定及东方雨虹公司的主张,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确定,东方雨虹公司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东方雨虹公司要求甘肃凯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甘肃凯西公司与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为总分公司关系,甘肃凯西北京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甘肃凯西公司承担。因此,东方雨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6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896元,由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凭票据),由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商贸分公司、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