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200号4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5168859。
法定代表人:贾振宁,系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系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764958。
法定代表人:冯居朝,系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2496507.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机构账户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
四、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关联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共有案件29件,其中8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件为终结执行,2件为强制执行完毕,1件为其他,1件为保全完毕。13件正在执行中。
五、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向其明示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困难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设备款2496507.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