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广船伟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1348号
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船伟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向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哲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书 记 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