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6035号
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义杰
代书记员 祁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