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执4620号之一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6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电梯货款和安装款共计212400元,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5万元,自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4月每月的12日前支付32480元。二、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4001元,由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1月12日前直接支付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三、如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的,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电梯货款和安装款212400元、案件受理费2381元、保全费1620元扣除已履行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2732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东长荣罚款3000元。 2、2020年9月10日、11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沪K×××**、沪K×××**、沪A×××**的机动车3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无其他财产信息。 3、2020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反映被执行人已停业,已无常驻人员,目前无力偿还债务。 4、2020年12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2732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