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029号之一
原告: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中国银行漳平支行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67318968U。
法定代表人:陈昆明,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张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斌,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1-10层A区、B区、C区(2层C区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5168859。
法定代表人:贾振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龙
人民陪审员  蔡飞燕
人民陪审员  李永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银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