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029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对原告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881民初102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881民初10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7-8行中“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0元,由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龙
人民陪审员  蔡飞燕
人民陪审员  李永周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银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