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民初3056号
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宁。
申请人: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
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1,由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春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志强
书 记 员 ???张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