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3032号
申请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200号4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人程。
被申请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园临江大道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0962,保险金额70万元),自愿为原告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