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5855号
申请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815812019411395000013)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