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6704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西社区义塘路安乐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维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德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佳
书 记 员 柏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