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612执保218号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本院在审理你与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2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工行江苏省南通三余支行的银行账户11×××96,已(实际)冻结486494.30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三余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240451010000123023,已(实际)控制1478406.43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 2、于2021年2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上海银行光复支行的银行账户00×××59,已(实际)冻结417711.40元;(2)北京银行上海营业部的银行账户00130630500120109026063,已(实际)控制3570238.03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32×××23_1,已(实际)控制27557.71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 3、于2021年2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长征支行的银行账户50×××29,已(实际)冻结66191.57元;(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长征支行的银行账户32×××81,已(实际)控制4621635.52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8日。 4、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