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590号
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0区36号。
法定代表人:郑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76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添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935.70元,由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