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5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J76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添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v> 法定代表人:郑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5590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了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及上海银行账户。审理中,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559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予以准许。现申请人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由原告撤诉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经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570.2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