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京行申1365号
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终127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海淀区人社局作出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3856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克强死亡为工伤,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瑞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瑞博公司的上诉并无不当。瑞博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瑞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法官助理 毕婷婷
书 记 员 胡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