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512号之一
原告:天津宏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101374XE),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100室。
法定代表人:博昊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71658811P),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2679XY),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静淑东里6号楼102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F7BKC4J),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A2-2-1111(廊坊市企腾创业空间服务有限公司内A区04)(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叔辉,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大今伟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Q9XGX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道民和巷花园1,2#,配建一,配建二2-2-501。
法定代表人:王培培,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宏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今伟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宏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宏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宏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津宏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