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91民初2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1元,由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萍
书记员 朱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