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0511号
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
负责人:**。
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 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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