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64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科社,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2ULQ7M。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座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苏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