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64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科社,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2ULQ7M。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座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友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苏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