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执19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路139号202室。
被执行人:**凡,男,197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凡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凡应退赔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8896.69元,并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凡有银行存款合计4060.96元,本院已扣划,款项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85执19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凡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平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岑淑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