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民初2388号 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四信大厦6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家村1号中铁电气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700000元。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