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2民初885号 原告:桐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庐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桐庐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1255元,由桐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