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1461号
原告: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圈外北坡4号东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74075321W。
法定代表人:李沛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儒,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青,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1201至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57158263A。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杨晓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闯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