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9172号
原告: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圈外北坡4号东1室。
法定代表人:李沛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波,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2元,由北京奥基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竹萌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