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5893号
原告北京市华远永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1号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3526668H。
法定代表人王康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县石油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106786929X。
法定代表人郑宝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华远永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华远永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华远永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书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邵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