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某某玗电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财保4号 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30298348,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5月1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溧***玗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86490X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玗电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玗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3132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玗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