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581号
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向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8月25日,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