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53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区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607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38800元及违约金79600元;2.案件受理费6076元。共计3244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7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6月17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机动车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法院进行传统查控;
4.2021年6月1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32447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24476元,2021年1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