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林信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9442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理人:唐健,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林信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朝阳。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信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为减半收取,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曲育京
审 判 员 邹玉玲
审 判 员 唐盈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