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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188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
原告***与被告***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