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410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负责人:夏咸兵,职务:总经理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写字楼第七层7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跃兴,系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彬彬,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瑞,职务: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晶,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