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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96072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77号***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将货款付清,纠纷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