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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11民初19609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77号***号大厦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教职基地御景新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及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进行了施工,并于2020年1月18日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工程具备现场验收条件;但因被告原因,项目未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原告积极配合沟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建工作,但被告无法提供**完善的设计图纸及装修单位的施工资质等资料,导致项目报建、验收工作无法推进。而后,因被告经营需求调整,该展厅不再继续使用,对展厅进行拆除搬迁,最终项目无法进行消防验收。该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280,726.95元,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结算报送金额280,726.95元。但至今未审核办理完成。按照结算金额,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90,726.95元未进行支付。因此,被告应按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原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项目工程款190,726.9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第1项的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暂计至2023年5月11日为22,598.2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5000元等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4.原告对其施工的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技有限公司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组:2.图纸5张;3.《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结算清单》;第三组:4.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5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清单;6.工程量清单;7.工程开工令及回执;8.工程进度款使用***及人员工资表、考勤表、考勤汇总表、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施工用水、用电确认单;9.项目印章授权、项目经理授权书、资料签收人授权书、预决算人授权书、***、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确认书;10.《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罚款清单》;11.《工程形象进度审批表》;12.原告方相关证照;第四组:13.照片;第五组:1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 本院当庭出示应原告申请依法调取的以下证据材料:《装饰装修施工申请表》、《水电费缴纳三方协议》、《关于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使用情况说明》。 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4、5、6、7、8、9、10、11、12、13、14以及调取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效力本院在论述部分一并论证;证据3系原告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一、原告***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19日,其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19年12月30日,原告***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就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承包事宜签订《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为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城投大厦B座;工程概况: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承包人包优化、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税金、包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包市场风险、包系统调试、包消防图纸报审通过、包消防工程验收通过。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约定:1.工程内容包括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消防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工程优化、深化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电气防火检测、防火封堵检测、消防产品检测、洞口防火封堵及检测、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当地公安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调试、工程资料归档、保修等以及协作相关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含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验收)等全部内容。2.承包范围:本消防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施工,各个单位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保护性拆除原有喷淋钢管及喷淋头、系统调试、整体联动调试以及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消防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需要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并不得提出任何索赔,相应的费用调整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调价方法。……。质量保修期约定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合同工期约定:1.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11月5日,具体以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总工期为20日历天,要求配合主体、装修工程施工,应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将原件送交发包人。合同价约定为:1.合同工暂定总价280,726.95元,合同价不含施工配合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2.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方式,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主材费、优化、深化设计费、报建报验及验收费、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材料损耗费、消防设施检测费、电气检测费、洞口防火封堵及检测费、工程所须的各种设备材料检测费及试验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技术处理费、材料的卸车及保管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脚手架搭拆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系统调试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区域围蔽等)、***、垃圾清运到发包人指定堆放费用、临时设施费及其他措施费、工程保修费(质量保修2年,培训发包人日常设备维护及操作人员)、管理费、利润、远征费(若有)和税金及附加税、消防报验检测费、消防验收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并考虑有经验承包人所应考虑的一切因素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主材价格在施工期间内的重大调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及其他任何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包括未通过验收需消防工程整改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等),包干综合单价不因上述原因而作调整。付款时间、条件与方式约定:1.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即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7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2.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方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3.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4.根据发包人分批验收计划,对于己完工且通过消防验收并移交物业(使用方)后的工程范围可分批办理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该批次工程范围最终结算款的97%;分批验收、分批结算的范围可分批计算质保期。该合同附件含《合同价格清单》、《项目组织架构表》、《民工权益保障***》等。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1《合同价格清单》中对设备品牌、数量、参数、综合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具体如下:1.衡水***喷淋钢管(DN150),综合单价131.04元/m;2.衡水***喷淋钢管(DN65),综合单价96.33元/m;3.衡水***喷淋钢管(DN25),综合单价50.39元/m;4.管道支架,综合单价19.67/㎏;5.福建水力室内消防栓(1000*700*240),综合单价708.27元/套;6.浙江瀚海螺纹阀门(DN25),综合单价72.81元/个;7.上海冀垣低压法兰阀门(DN150),综合单价724.79元/个;8.****水喷淋(雾)喷头(DN15),综合单价45.64元/个;9.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系统,综合单价17,892.9元/套;10.河北浩业配管(KBG20),综合单价14.33元/m;11.河北浩业接线盒(86型),综合单价7.96元/个;12.民红配线(ZN-RVS-2*1.5mm2),综合单价5.87元/m;13.民红配线(ZR-RVVP-2*1.5mm2),综合单价7.74/米;14.民红配线(ZR-RVVP-2*1.5mm2),综合单价7.74元/m;15.民红配线(ZN-BV-2.5mm2),综合单价4.22元/m;16.海湾感烟火灾探测器(JTY-GD-G3),综合单价104.19元/个;17.海湾带消防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J-SAM-GST9122),综合单价142.8元/个;18.海湾火灾声光报警器(GST-HX-M8503),综合单价216.08元/个;19.海湾吸顶式安装扬声器(YXJ3-4A3W),综合单价95.66元/个;20.海湾灭火栓按钮(J-SAM-GST9123),综合单价177.13元/个;21.海湾广播模板(GST-LD-8305),综合单价271.78元/1个;22.海湾短路隔离器(GST-LD-8313),综合单价96.9895元/个;23.海湾输入输出模块(GST-LD-8301),综合单价135.694元/个;24.海湾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综合单价10,893.69元/1台;25.海湾24V现场电源箱(24V),综合单价1,451.97元/套;26.民红配线(ZR-BV-6mm2),综合单价6.09元/m;27.江苏京生金属软管(φ20),综合单价16.86元/m;28.广播喇叭及影响、通讯分机及插孔,综合单价254元/个;29.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综合单价19,423.09元/系统;30.保护性拆除水喷淋钢管(DN25),综合单价4.54元/m;31.保护性拆除水喷淋(雾)喷头(DN15),综合单价19.67元/个;32.加班及赶工措施费综合单价为450元/工日;33.水系统管网改动后系统整体试压,综合单价43,497.56元/项;34、电系统改动后整体联动测试,综合单价50,000元/项。 二、《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同日,被告就“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向原告下发《工程开工令》,载明:致***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本工程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现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合同工期为20日历天,请贵单位立即组织开工。被告也于同日签收了《工程开工令》,并组织人员按被告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庭审中,原告陈述完工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该工程未通过验收,被告实际使用,使用时间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工程于2020年10月已经拆除。云南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投大厦物业服务中心于2023年10月18日出具《关于昆明恒大文化旅城城市品牌展厅使用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9月,昆明恒大文化旅城城市品牌展厅使用方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所有人云南康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云南城投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协议复印件交由云南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投大厦物业物业中心备案。之后,展厅存在使用情况。展厅使用期间,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正常缴纳。大约2020年10月,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场。” 三、2020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内容为“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消防工程,合同价款280,726.95元,我单位已完成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保护性拆除原有喷淋钢管及喷淋头、系统调试、整体联动调试等工作,按合同约定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为“截止9月21日,已按合同条款完成上述工程量,同意付款。”工程部负责人及项目主管的审批意见均为同意。同日,原告还向被告提交《工程就进度款申请表》,工程进度内容与《工程进度申请表》中工程进度内容一致,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为“截止9月21日,已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上述工程量,同意付款。”、总监(项目经理)审批意见为“上述工程量已完成,同意申请。”、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均为“同意”。该《工程进度申请表》附《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清单》,附以下资料: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清单、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款明细、工程开工令、开工令回执、工程进度款使用***、民工工资发放表、员工考勤表、考勤汇总表、施工用水用电确认单、工程形象进度、项目印章授权书、项目经理授权书、资料签收人授权书、预决算人员授权书、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开户行资料、合同复印件。其中《工程形象进度审批表》专业工程师审批意见为“上述工程量已完成”,该审批表由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签章确认。双方还形成了《工程量清单》,确认原告完成以下工程项目及数量,一、消防水系统:1.水喷淋钢管(DN150)150m;2.水喷淋钢管(DN65)95m;3.水喷淋钢管(DN25)136m;4.管道支架290.64㎏;5.室内消防栓7套;6.螺纹阀门7个;7.低压法兰阀门2个;8.水喷淋(雾)喷头235个;9.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1系统。二、火灾报警系统:1.配管1149m;2.接线盒90个;3.配线(ZN-RVS-2*1.5mm2)870m;4.配线(ZR-RVVP-2*1.5mm2)390米;5.配线(ZR-RVVP-2*1.5mm2)260m;6.配线(ZN-BV-2.5mm2)210m;7.感烟火灾探测器53个;8.带消防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6个;9.火灾声光报警器6个;10.吸顶式安装扬声器10个;11.消火栓按钮8个;12.广播模板1个;13.短路隔离器1个;14.输入输出模块1个;15.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1台;16.24V现场电源箱1套;17.配线(ZR-BV-6mm2)800m;18.金属软管150m;19.广播喇叭及音箱、通讯分机及插孔10个;20.自动报警系统调试1系统。三、保护性拆除:1.保护性拆除水喷淋钢管(DN25)352.5m;2.保护性拆除水喷淋(雾)喷头235个。四、加班及赶工措施费为52.5个工日。五、水系统管网改动后系统整体试压1项。六、电系统改动后整体联动测试1项。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原告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支出律师费5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工程款190,726.95元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其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技有限公司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原、被告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对双方所争议事项作如下评述: 针对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及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就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被告即实际使用,并将案涉工程拆除,本案应以被告实际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原告虽主张建设工程被告2020年1月实际使用占有,但无证据证实,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申请表》中“工程进度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截止9月21日,已按合同条款完成上述工程量,同意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工程进度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截止9月21日,已按合同条款约定完成上述工程量,同意付款,2020年9月21日。”确定2020年9月21日为案涉工程竣工日和工程量确定日。对于案涉工程价款双方未进行结算,但双方已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本院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并结合原、被告均签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城市品牌展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合同价格清单》确定工程总价款为280,726.95元:{1.消防水系统工程价款76,912.72元【水喷淋钢管(DN150)19,656元(150m×131.04元/m)+水喷淋钢管(DN65)9,151.35元(95m×96.33元/m)+水喷淋钢管(DN25)6,853.04元(136m×50.39元/m)+管道支架5,716.89元(290.64㎏×19.67元/㎏)+室内消防栓7套4,957.89元(7套×708.27元/套)+螺纹阀门7个509.67元(7个×72.81元/个)+低压法兰阀门2个1,449.58元(2个×724.79元/个)+水喷淋(雾)喷头235个10,725.4元(235个×45.64元/个)+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1系统17,892.9元】+2.火灾报警系统工程价款80,468.87元【配管(1149m)16,465.17元(1149m×14.33元/m)+接线盒(90个)716.4元(90个×7.96元/m)+配线(ZN-RVS-2*1.5mm2)870m5,106.9元(870m×5.87元/m)+配线(ZR-RVVP-2*1.5mm2)390m3018.6元(390m×7.74元/m)+配线(ZR-RVVP-2*1.5mm2)260m2012.4元(260m×7.74元/m)+配线(ZN-BV-2.5mm2)210m886.2元(210m×4.22元/m)+感烟火灾探测器53个5,522.07元(53个×104.19元/个)+带消防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6个856.8元(6个×142.8元/个)+火灾声光报警器6个1,296.48元(6个×216.08元/个)+吸顶式安装扬声器10个956.6元(10个×95.66元/个)+灭火栓按钮8个1,417.04元(8个×177.13元/个)+广播模板1个271.78元+短路隔离器1个96.99元+输入输出模块1个135.69元+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1台10,893.69元+24V现场电源箱1套1,451.97元+配线(ZR-BV-6mm2)800m4872元(800m×6.09元/m)+金属软管150m2529元(150m×16.86元/m)+广播喇叭及音箱、通讯分机及插孔10个2540元(10个×254元/个)+自动报警系统调试1系统19,423.09元】+3.保护性拆除工程价款6,222.8元【保护性拆除水喷淋钢管(DN25)352.5m1,600.35元(352.5m×4.54元/m)+保护性拆除水喷淋(雾)喷头235个4,622.45元(235个×19.67元/个)】+4.加班及赶工措施费(52.5个工日)为23,625元(52.5个工日×450元/工日)+5.水系统管网改动后系统整体试压1项工程价款为43,497.56元+6.电系统改动后整体联动测试1项工程价款为5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0,726.95元【280,726.95元(工程总价款)-90,000元(已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质保金及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如前述建设工程未验收被告即使用且已对建设工程进行拆除,故被告应于支付工程款时一并返还质保金,即被告应当于2020年12月22日(合同约定结算后三个月付清)前付清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 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如前述,被告未于2020年12月22日前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190,72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系品牌展厅工程,该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且所涉工程已被拆除,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故原告主张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因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0,726.95元,并以190,72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76元,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