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雷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园2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莫永奇。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宋强山。
北京航天雷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昌民初字第14155号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处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闻昕
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
代理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