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2-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4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蔡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晓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航天雷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园2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莫永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良,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以下简称直属工作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雷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雷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直属工作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导致对工程结算价款认定错误,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以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作为认定工程结算的依据。2.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尚未成就,航天雷德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二)一、二审法院不同意申请人的鉴定申请,程序违法。1.一、二审法院不顾合同约定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认定工程结算价款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并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2.由于工程涉及洽商、变更、工程量增减,申请人申请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置之不理,程序违法且显失公平。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变更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雷德公司对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及增项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投入使用,其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向直属工作局主张剩余工程款。直属工作局与航天雷德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现直属工作局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合同范围外的增项工程价值,一、二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洽商工程量及洽商的增项工程价值予以确定,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正确。直属工作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 宋 琛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