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7710号
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1号楼7层701-7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晓新,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1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盛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