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3284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